被告人王某甲,男,1960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60********,漢族,文盲,農民,住鄆城縣**鄉**村**號。因涉嫌故意殺人罪,于2020年8月13日被鄆城縣公安局監視居住,同月21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28日經本院批準,同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,現羈押于鄆城縣看守所。
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,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,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,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,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,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王某丙發現被告人王某甲與其妻周某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,遂阻止周某某與其繼續往來,王某甲懷恨在心。2020年8月3日23時許,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被害人王某丙、周某某夫婦睡覺臥室存有被褥、雜物等易燃品,遇火易引發火災威脅生命安全,仍將點燃的煙頭通過窗戶破洞投入臥室,被褥等被引燃著火,熟睡中的王某丙、周某某被濃煙和大火驚醒后將火撲滅,幸免于難。
案發后,被告人王某甲逃匿,公安機關多次抓捕未果。2020年8月13日8時,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人陪同下到鄆城縣公安局黃集派出所投案,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。
1.書證: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經過、戶籍證明、扣押清單等相關書證;2.證人證言:證人王某乙的證言;3.被害人陳述:被害人王某丙、周某某的陳述;4.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: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;5.勘驗、檢查筆錄:鄆城縣公安局對案發現場勘驗檢查制作的筆錄;6.視聽資料:案發現場監控資料等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王某甲為泄憤故意殺人(未遂)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